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寶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莊寶成因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1日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附表:受刑人莊寶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9日│105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39號│第561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289│105年度交易字第17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2月12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289│105年度交易字第17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日│106年1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0號│第507號│└───────────┴──────────┴──────────┘┌───────────┬──────────┬──────────┐│編號│3││├───────────┼──────────┼──────────┤│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91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91│││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8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91│││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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