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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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即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及住法定代理人甲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即代號0000-000000A號之男子,真實姓名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