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過失致死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零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過失致死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零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