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蔡秉宏家翔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2,45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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