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6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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