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葉姿鷰 原告與被告 許詠恩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