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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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訊中已坦承犯行,並已當庭認罪,且被告有固定職業,因一時糊塗及價值觀認知錯誤而犯下此罪行,懇請鈞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被告必隨傳隨到等語。
三、本院經查被告因涉嫌搶奪及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前供述「平日在外地工作,如果有工作就住工地,沒工作就住三芝,通常家人要跟我聯絡是以手機聯絡」等語(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無固定工作,復居無定所,是應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