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及乙○○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六點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小包(驗餘淨重七三點五四公克),確屬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固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九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0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通知書在卷,惟查:本件聲請沒收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六點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小包(驗餘淨重七三點五四公克),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八九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此有該判決三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既均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宣告沒收在案,核無重複宣告之必要,本件沒收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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