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雄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鋒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益客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
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合計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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