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7,472元(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該第三人異議建物鑑定之價格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4,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