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閔鑫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16、3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閔鑫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