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順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振堂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萬0,631元,應繳裁判費8萬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4,6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請提出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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