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205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沐蕓 、 凃詩宣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毛沐蕓、凃詩宣均係設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前述債務人戶籍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