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王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532元,及其中50,064元部分自民國94年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5,712元,及其中108,032元部分自9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1,762元,及其中99,774元部分自95年2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900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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