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告A女(住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主張為性騷擾犯罪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不得揭露原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是本裁定爰將原告姓名隱匿。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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