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宥勝 即宥堘土木包工業、 張秝箱 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對人程宥勝即宥堘土木包工業、張秝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其戶籍地址(因聲請狀所附之收件回執非本人簽收),如非,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二、請確認相對人張秝箱之姓名是否正確(維修明細表記載為張秝葙),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催告函亦應更正後重新寄其戶籍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