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簡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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