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326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致棋

上列被告因公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為裸露生殖器官猥褻行為,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亦使目擊之告訴人受到驚嚇及厭惡感,對身心健康足生不良影響;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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