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被告丁○○
癸○○壬○○子○○丑○○乙○○甲○○
辛○庚○○己○○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金上訴字第1158號常業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