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39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95易字第403號,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93、2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