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7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馨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馨慧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犯詐欺等罪,前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在案,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前來,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及其犯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5年9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