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35號上訴人甲○○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七字以下漏載「,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一行第十字以下漏載「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及第三項第二行最末字以下漏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均應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鄭吉雄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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