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男34歲
十四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