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8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昇梅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昇梅積欠聲請人新台幣406,094元及利息,為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竟將其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212建號建物,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孫美麗 ,爰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相對人孫美麗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黃昇梅所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