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82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榮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佰參拾參顆、風向骰子壹顆及骰子壹顆,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抽頭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於民國107年3月間,」應更正為:「,於民國107年3月10日,」,並增列證人 董金雲 診斷證明書及彰化縣北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榮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提供其住處供賭客以麻將賭博財物之行為,無非欲達抽頭營利目的,主觀上係追求同一之營利目的,是其於案發當日,對證人 楊永基 等賭客抽頭3次之舉動,均係供給賭博場所營利犯行之接續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犯行,於民國102年8月22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湖交簡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同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雖提供場所供人賭博,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然其前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經營賭博時間非長、獲利非鉅,並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暨其自述國中畢業,無業,離婚,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提供賭博場所,抽頭得款新臺幣1,800元,業據證人董金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另扣案之麻將133顆、風向骰子1顆及骰子1顆,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參見警卷第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涵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823號被告謝榮嘉男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榮嘉意圖營利,於民國107年3月間,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0段00號住處及麻將賭具、飲料及餐點,供楊永基、董金雲、 王達郎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賭博麻將,其收費方式是賭客每打一回麻將須給謝榮嘉新臺幣(下同)600元,謝榮嘉藉此獲利1800元。嗣因賭客楊永基、董金雲發生糾紛,進而衍生傷害及妨害自由案件,董金雲向警方報案,始查知上情。並扣有麻將133顆、風向骰子1顆、骰子1顆。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榮嘉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永基、董金雲、王達郎等3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扣有麻將133顆、風向骰子1顆、骰子1顆在案可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謝榮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扣案之麻將133顆、風向骰子1顆、骰子1顆及犯罪所得1800元,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06月25日
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07月04日
書記官陳演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