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崔海川 再審被告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之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68,411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為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