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兼被繼承人丙○○之承受訴訟人戊○○
己○○庚○○辛○○丁○○右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戊○○、己○○、庚○○、辛○○、丁○○為被告即被繼承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於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查明被告戊○○、己○○、庚○○、辛○○及丁○○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並有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各乙紙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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