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 陳廷献 律師被上訴人壬○○
甲○○乙○○丙○○己○○庚○○戊○○丁○○複代理人 邱玉汝 律師
辛○○○被上訴人 林徐綉鳳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準備程序、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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