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附民原告 黃明輝 附民被告 葉有仁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