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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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陳宗教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張鴻圖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原告應取得之持分及面積(平方公尺)欄「1/10,4.82」之記載,應更正為「1/50,4.8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被告取得持分及面積(平方公尺)欄「1/1.6」之記載,應更正為「1/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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