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 朱月娥 被告 黃俊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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