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調裁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聲請人 葉順明 相對人 程筱玲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馨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葉順明「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家事非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