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6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周麗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