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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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6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