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貳佰壹拾│││││八│││伍││├─┼───────────────┼──────────────┼────┼───┼────┼───┤│2│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貳佰伍拾│││││○│││捌││├─┼───────────────┼──────────────┼────┼───┼────┼───┤│3│臺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貳佰叁拾│││││○│││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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