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告 張如縣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複代理人 劉伯田 被告 陳銘姍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羅尹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