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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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 陳耀如 即陳耀如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林育幟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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