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掬原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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