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75號抗告人 劉姐均
沈克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余王淑有 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17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