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上訴人 劉恩全
劉恩宏 劉恩栗 劉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凌韻富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萬元(41萬×25=1,02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