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附民原告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敏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被告 王宥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文家倩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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