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秋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9073、10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秋詠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秋詠於羈押前母親剛往生,希望能回去辦理母親的後事,且本案已順利審結,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有7次經通緝之紀錄,衡酌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被告面臨重罪追訴,有相當理由認有畏罪逃亡之虞。而上開風險尚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替代,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0年2月23日、同年4月23日、同年6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依訴訟進行狀況,復核全案事證及被告業已坦承犯罪,雖本案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所涉罪嫌之相關事證已調查完畢,復參酌被告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當已足對其形成拘束力,保全本案日後之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年齡、資力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