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周順隆 被告 王章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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