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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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9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詳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5所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應予刪除。
㈡、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參見本院卷第21頁),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部分,係被告於騎駛機車行進中,因酒精作用致重心失衡而翻覆滑倒,遂為警盤查及實施酒測,而於酒精測定紀錄表上簽名並留存指印,顯見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已知悉該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是核此部份尚與自首之規定有間,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應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法條既明定汽車駕駛人於一定違規之情形(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駕駛汽車致人傷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始有適用,換言之,係肇事者在一定之違規情形下依法應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時,始有適用。而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罪,其立法意旨係對一般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旨在懲罰肇事逃逸,自無上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50號、第60號判決意旨均參照),是本件被告雖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而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駕車肇事逃逸罪,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援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之品行,酒後猶騎駛機車上路,經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並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實害,復於肇事後逃逸,對於被害人之身體及求償權之行使危害非輕,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被害人甲○○所受傷勢程度及被告就肇事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被害人亦表示不願意提傷害告訴(有和解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5月27日訊問筆錄各1份附於偵卷第39頁、第53頁可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就駕車肇事之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損害,堪認其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