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75號
原告 莊三合
被告 趙士權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蔡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全部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111年度南簡字第97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50元,該裁定業於111年7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