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674號抗告人甲○○
號1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強制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54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淑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