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01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建霖 即日縊工程行、 翁瑞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為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