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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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聖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聖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附表編號7、8之臺灣高等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容有誤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蔡聖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公務執行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4日108年7月10日108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5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48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9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日108年10月9日109年2月15日109年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448號109年度基簡字第19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確定日108年11月7日109年4月15日109年6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66號(已於109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20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61號編號1至6經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2日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1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日109年8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確定日109年8月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32號編號4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6經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5日107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549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63號107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日109年10月6日107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107年度易字第378號確定日110年4月8日110年11月4日(本件受刑人於110年11月4日,撤回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之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案件上訴)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5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36號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23號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