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陳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 陳文德 法定代理人 黃湄涵 被告 陳文龍
陳美月 陳美鳳 陳泰良 陳怡伶 陳俊宏 陳俊銘 陳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
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及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2項係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億5,817萬5,550元、119萬3,360元,參以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7分之1,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33萬8,416元【計算式:(3億5,817萬5,550元+119萬3,360元)×1/7,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先位聲明第3、4項則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條文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凱達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段││││││├──┼────┼───┼───┼───┼───┼──┼────┼───────────┤│1│臺北市│士林│○○│一│116││272│陳文福7分之1│├──┼────┼───┼───┼───┼───┼──┼────┼───────────┤│2│臺北市│士林│○○│一│117││289│陳文福7分之1│├──┼────┼───┼───┼───┼───┼──┼────┼───────────┤│3│臺北市│士林│○○│一│118││426│陳文福7分之1│└──┴────┴───┴───┴───┴───┴──┴────┴───────────┘┌───────────────────────────────────────────┐│建物標示│├─┬───┬───────┬────┬─────────────────┬──────┤│編│││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牌│││途││├─┼───┼───────┼────┼──────────┼──────┼──────┤│1│10272│臺北市士林區○│加強磚造│第1樓層:140.89│無│陳文福7分之1││││○段一小段116│1層│總計:140.89││││││地號││││││││││││││││-------------││││││││臺北市士林區○││││││││○路000巷0弄0││││││││號│││││││││││││├─┼───┼───────┼────┼──────────┼──────┼──────┤│2│10273│臺北市士林區○│加強磚造│第1樓層:140.89│無│陳文福7分之1││││○段一小段117│1層│總計:140.89││││││地號││││││││││││││││-------------││││││││臺北市士林區○││││││││○路000巷0弄0││││││││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