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087號債權人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榮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