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蔡培貞

被告 李佩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湖簡字第3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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